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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为不正当性行为?
发表时间:2003-06-28 00:00:00 关键词:民主,理性,批评,不正当性行为,教育,素质

  我想起了前几天看到的一则新闻:一妇女从四川被拐卖到江苏,当时她不愿意,但是逃跑没成功。十几年过去了,如今孩子也十几岁了,她早就一心一意过起了日子。如今再有哪个民警愿意去救她,只怕要被她轰出家门。她究竟是从哪一天开始由不愿意变成愿意的?她和丈夫的性生活究竟有多少次是“强奸”,有多少次是正常的夫妻生活?这个小孩究竟是强奸时怀上的还是后来认真做夫妻才怀上的?这都不得而知。这些重要吗?
  性行为就是性行为,“不正当”的性行为也是性行为,单从生理上看,“正当”的与“不正当”的所能产生的后果是一样的。不过,人是社会的人,所以还要加上一些准则。强奸、卖淫、乱伦等当然是不正当的性行为,不过,我实在想不通:两个大学生互相爱慕、双方自愿而偷尝禁果,为何就是“不正当”的性行为?
  跟“不正当性行为”差不多的,还有一个词,叫“非法同居”。就字面上理解,“非法”比“不正当”要严重得多。但是,“非法”的和“合法”的区别在哪里呢?依敝人之见,就区别在此性行为发生在领“红本本”之前还是之后。是不是领“红本本”之前的性行为只能怀上畸型的胎儿,而领了之后才能怀上健康的宝宝?我想,那本“红本本”只怕没这么大的魔力。
  那么为什么非要领了“红本本”之后的性行为才合法呢?有人说领取结婚证的时候有个“新婚期培训”,可以进行卫生安全、优生优育方面的指导。——这果然是好事,可惜,好事只写在纸上。绝大多数写得很好的政策,在基层被扔进了永不开启的橱窗,只有收钱这事他们从来不马虎。婚检也好、领证也好,收钱是主要的,教育是次要的。有极少的基层确实安排一点“新婚期培训”,不过那些录相比三级片还保守。如果阁下真的不懂男女之事,也别想通过这个培训学点什么。
  那么,受过“新婚期培训”的人和没有按受过培训的人区别在哪儿?“不正当”的和“正当”的性行为区别又在哪里?对于性行为本身来说,毫无区别。有人答曰:不合法规。那么,你认为每一条法规条文都是适合于千秋万代吗?一百年前的现在,中国人还在背《大清律例》,你为什么不用?
  中央电视台请到的一位“权威人士”这样说道:“人类从十三岁性成熟,到二十四岁结婚,其中的性等待期长达十一年。”我还要告诉你,如果你不幸考上了大学,等待期可能更长。一条一条的法规条文规定了你不准这个不准那个。请问其依据是什么?有人回答:晚婚是优生优育的需要。
  不错,无论是少生、还是优生,都应该晚育。但本文谈的是性生活,而不是生育。性生活必须怀孕吗?不可否认,确实有一些大学生因为不小心怀孕而影响健康、影响学业。但是,这究竟是谁的责任?如果我们的青春期性教育能够跟上其它国家的步伐,那么中国的大学生就不会在紧张、害怕、无知中偷尝禁果。怀孕是完全可以避免的。这个责任完全要由教育界来负,但教育界却另外订了一条规则,把这个责任推给了青年大学生。
  成家可能会影响学业(注意:加上“可能”),学校对于一个有完全思考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。而且有必要进行婚姻观和爱情观的教育,有必要教育大学生做事要慎重。但是,如果有大学经过慎重的考虑,经过周密的安排,要进入结婚的殿堂。学校非要说学生不准结婚,只怕有点不近人情。
  当我们把性看成像吃饭一样是一种生理需要的时候,不妨就把那些东西抛开。我们当然要妨止犯罪,比如强奸、卖淫、乱伦等。但是有些“不正当性行为”却可以通过改变法规条文来使其变成“正当的性行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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