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考进入第二天了,我无意中问同事:“你有没有拍到第一线的新闻?”同事说:“没有,我没有记者证。”我说:“那市长就有记者证?”我们主任听到了,说:“你又钻牛角尖了,他有考务证不就行了吗?”
我承认我是在钻牛角尖,我的同事进不了高考警戒线是很正常的事情,不必要为之多虑。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考虑市长怎样进入高考警戒线,但是我偏偏想到了。也许这是我做惯了愤青的缘故吧。
我说:“我认为他在搞特殊化。”主任立即给我上政治课:“他又不是看自己的儿子高考。”
哦,原来如此,他又不是看自己的儿子高考。这么说来,只要是为国为民,就可以搞特殊化;或者说只要是为国为民,就不算特殊化。你早说嘛。不过话又说回来,哪一部法律法规中有这么一条,说“领导人为公事可以不受本法规约束”的?宪法?刑法?民法通则?还是交通法?领导们,你们做事情没有必要征求我的意见,但是有没有征求法律法规的意见?
我对主任说:“我曾经参加过高考监考。高考考务工作是一件很严格的事情,我是提前一天参加培训拿到了考务证。市长凭什么随随便便就可以拿一张考务证进去溜达?”不知道是由于不屑、还是没空,主任没有继续跟我说这个事。
然而,既然说到了这个话题,我便有许多话如骨梗在喉,不吐不快:如今,领导人做事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在是太多了。
比如:煤矿的井下作业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,规定是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下井的。某领导为了表现他爱民如子,戴个安全帽就下去了。法规并没有提到“领导人可以不经过培训而下井”,你下去合法吗?
再比如:早在十几年前北京市就规定禁放烟花爆竹,但是国庆节晚上却在天安门广场对着全世界人公然挑战该法规。这样做合法吗?
再比如:“1992年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写下诗篇”。如果是我写了这样的“诗篇”,我想,换来的应该是牢狱之灾,因为这诗篇违法了宪法。之后的中共十四大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”一样违反了宪法。实践实明,这些都是正确的,然而,正确与合法是两码事。
回到市长亲临高考现场这个话题来,市长要去视察,完全有合法的途径:一是市长象征性地参加培训,名正言顺地拿张考务证。二是干脆修改法规,规定市长可以大摇大摆去视察。但是这两个途径都没有实施。作为全市人民的代表,他带头违反了高考管理规定。虽然我是一介平民不能拿他怎样,但是我有权对领导人的这种思维模式表示唾弃。
又要被骂作愤青了。我想我是比别人愤一点,但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我太认真,而是别人太随便。中华民族的中庸之道不包括纵容违法事件,特别是作为公众人物的领导人。如果你还承认你是人民大众的一员,你就给我安份一点;如果你还认为你是“人民的公仆”,那你就更要小心谨慎一点。法律给了你特殊的权力,但是没有给你超出法律的权力。
人治!好啊!哈哈!人治就是比法治好,好在领导干部可以权大于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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